摘要:贵州毕节地区流传有《敕封毕节城隍诰命》一文,存在所谓“圣旨原文”与“毕节城隍碑刻”两个版本,当然还有抄写版本,因其错误更多,不单独拿出来比较,落款均作“大明洪武廿六年(1393年)”,声称敕封毕节城隍燕乾为“监察司城隍显佑伯”,并由西平侯沐春“亲笔”。本文通过对两个版本文字的逐条比对、毕节建制沿革的梳理、明代城隍封爵制度的考证、沐春事迹的核查以及毕节城隍庙文物保护现状的调查,揭示此诰命在文字书写、政区层级、制度时间、文书规范、人物关系等方面均存在大量与史实相悖的错误。两个版本之间亦存在多处文字差异,反映出作伪者在传抄过程中的随意性。此诰命系后世伪造,对地方信史、家族谱牒及学术研究造成了严重危害。史料考证是历史研究的基石,任何不经考证的传说与伪文献都不应作为信史引用。
一、引言
贵州毕节地区近年流传有一道题为《敕封毕节城隍诰命》的文书,存在所谓“圣旨原文”与“毕节城隍碑刻”两个版本。两版均以“奉天承运,皇帝制曰”开篇,落款“大明洪武廿六年月初一日奉”,末署“沐春亲笔书”(碑刻版作“沐春亲笔”),声称敕封毕节城隍燕乾为“监察司城隍显佑伯”,赋予其“司我民”“鉴于州政”之职能。该文书在毕节民间及燕氏家族谱牒中时有所见,被部分人士视为明代官

此为所谓“圣旨原文”

此为毕节城隍碑刻

此为抄写版本
方敕封毕节城隍的历史依据。
然而,将两个版本逐字比对,并结合《明史》《明实录》《明会典》等正史典籍及官修方志加以考证,即可发现此诰命在文字书写、政区建制、制度沿革、文书格式、人物关系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本文拟从两个版本的文字差异入手,逐层剖析此诰命之伪,并探讨系统性造假对地方史、家族史研究造成的危害。
二、两个版本原文对照
为便于比较,兹将两版全文录于下:
【所谓“圣旨原文”】
敕封毕节城隍诰命
奉
天承运,
皇帝制曰:
帝王受天明命,行政教于天下。必有生圣之瑞,受命之符。
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见闻所及者也,神司淑慝,为天降祥。亦受天之命。所谓明有礼乐,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致一也。朕君四方,虽明智弗类;代天理物之道,实轸于衷。思应天命,此神所鉴而简在帝心者。君道之大,惟在典神,天有举授,承事惟谨。毕节城隍,忠心正直,圣不可知,固有超于高城深池之表者。世之崇于神者则然,神受于天者盖不可知也。兹以临御之初,与天下更始,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显此州城。灵祗攸主,宜敕封燕乾曰:鉴察司城隍显佑伯,灵则随感而通,祐则赐善以福,此固神之德,而以天之命也。于司我民,鉴于州政,享兹典祀悠久无疆,主者施行。
沐春亲笔书
大明洪武廿六年月初一日 奉
【“毕节城隍碑刻”】
敕封毕节城隍诰命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
帝王受天明命,行政教于天下。必有生圣之瑞,受命之符。
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见闻所及者也,神司淑慝,为天降详。亦受天之命。所谓明有礼乐,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致一也。朕君四方,虽明智弗类;代天理物之道,实轸于衷。思应天命,此神所鉴而简在帝心者。君道之大,惟在典神,天有举授,承事惟谨。毕节城隍,忠心正直,圣不可知也,兹固有超于本人为之表者。世之崇于神者则然,神受于于天者盖不可知也。兹临示之初,与天下更始,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灵祈攸主,宜敕封燕乾曰鉴察司城隍显佑伯,灵则随感而通,祐则赐善以福,此固神之德,而以天之命也。于司吾民,鉴于州政,享兹典祀悠久无疆,主者施行。
沐春亲笔
大明洪武廿六年月初一日 奉
三、两个版本文字差异考
将所谓“圣旨原文”与“毕节城隍碑刻”逐句比对,可以发现碑刻版本存在多处文字讹误,反映出作伪者及后续传抄者对原文的生疏与随意改动:
其一,“为天降祥”与“为天降详”。 所谓“圣旨原文”作“为天降祥”,碑刻版作“为天降详”。“祥”为吉祥之义,“详”为详细之义,碑刻版显系形近而讹。
其二,“实轸于衷”。 两版均作“实轸于衷”,而洪武二年《昆山县城隍之神诰》标准格式作“实罄于衷”。“罄”为尽、竭之义,表达皇帝对治国理政的深切关怀;“轸”为悲痛之义。两版同误,说明二者同出一源,均未见过真正的洪武诰命原件。
其三,“圣不可知”句的差异。 所谓“圣旨原文”作“圣不可知,固有超于高城深池之表者”,碑刻版作“圣不可知也,兹固有超于本人为之表者”。碑刻版不仅脱漏“高城深池”这一关键典故——该典故出自《礼记·礼运》“城郭沟池以为固”,是城隍诰命中的固定修辞——还将“高城深池之表”妄改为“本人为之表”,语义荒诞,不知所云。
其四,“灵祗攸主”与“灵祈攸主”。 所谓“圣旨原文”作“灵祗攸主”,碑刻版作“灵祈攸主”。“灵祇”指神灵,是标准用法;“灵祈”则语义不通。碑刻版又脱“显此州城”四字,使文气中断。
其五,“于司我民”与“于司吾民”。 所谓“圣旨原文”作“于司我民”,碑刻版作“于司吾民”。明代官方文书通常用“我”而非“吾”,标准格式亦作“司于我民”。碑刻版以民间口语“吾”替换官方用语“我”,暴露了作伪者的民间身份。
其六,“兹以临御之初”与“兹临示之初”。 所谓“圣旨原文”作“兹以临御之初”,碑刻版作“兹临示之初”。“临御”指皇帝即位临朝,是固定用语;“临示”则不知所云,显系传抄讹误。
其七,落款的差异。 所谓“圣旨原文”作“沐春亲笔书”,碑刻版作“沐春亲笔”。两版均将沐春列为书写者,但明代诰命由皇帝“制曰”,翰林院撰拟,中书舍人书写,全过程与任何“亲笔”之人无关。将沐春列为“亲笔”之人,完全不符合明代诰命制度。碑刻版删去“书”字,反而使语句更加不通。
上述文字差异表明,两个版本虽同出一源,但在传抄过程中不断发生讹误。碑刻版作为实物载体,其错误反而更多、更严重,说明作伪者对原始文献的掌握极为粗疏。
四、毕节建制沿革考——明代毕节仅为卫所
毕节在明代为纯粹的军事卫所。据《明史·地理志》载:“毕节卫。洪武十七年二月置,属贵州都司。”《读史方舆纪要》亦载:“洪武十六年,始置毕节卫。”据贵阳方志云记载,洪武十七年二月十五日(1384年3月7日),移乌蒙卫于毕节,改称毕节卫指挥使司,隶贵州都司。《天下一统志》亦载:“洪武十五年,于乌撒军民府地置乌蒙卫,十六年徙此,改置毕节卫,隶贵州都司。”
明代卫所的本质是军事屯戍机构。《明史·兵志》载,卫所“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主司防务、屯田、守御。毕节卫领有前、后、左、右、中五个千户所,并辖毕节、周泥二站,其职能集中于军事防御与驿传保障,与州县“司民”“理政”的民政职能截然不同。
毕节作为县级行政区划,是清代改卫设县的产物。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朝廷裁撤毕节卫、赤水卫,合并改置毕节县,隶属威宁府。毕节县的设立距洪武二十六年已过去近三百年。
大定府的设立同样与明代毕节卫无任何关联。清康熙五年(1666年),平定水西安坤后,朝廷始置大定府。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大定府降为大定州,隶属威宁府。雍正七年(1729年),升大定州为府,领黔西、平远、威宁三州及毕节县、水城厅。大定府作为统县政区的出现,距洪武二十六年已过去三百三十余年。
诰命落款“大明洪武廿六年”却以“司民”“州政”等州县治理话语来描述一个军事卫所,并以清代才出现的“大定府”行政区划框架去逆推明代政区,是根本性的时代错置——明代既无毕节县,亦无大定府。
五、明代城隍封爵制度考——洪武三年已革封号
明初城隍封爵始于洪武二年(1369年)正月。《明史·礼志》载:“洪武二年,命加城隍封爵,府为鉴察司民城隍威灵公,州为鉴察司民城隍灵侯,县为鉴察司民城隍显祐伯。”《大明会典》亦有明确记载:“洪武二年,命加城隍封爵……县为鉴察司民城隍显祐伯。”此即洪武二年大封之制,天下府、州、县城隍各得封爵,品级秩次井然。毕节在明代为卫所建制,若论其等级,卫所规制约等于州县级,亦在显佑祐之列——然此封爵仅维持一年,即被明太祖以一道诏令全然革去。
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下诏革去一切城隍封号。《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载洪武三年六月癸亥诏:“诏定岳、镇、海、渎、城隍诸神号……各处府州县城隍,称某府某州某县城隍之神。”《明史·礼志》亦明确记载:“三年,诏去封号,止称某府州县城隍之神。”据《明集礼》《春明梦余录》所载,洪武三年不仅革去封号,还诏令“各处城隍庙屏去间杂神道”,“城隍神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取其泥涂壁,绘以云山”。“造为木主,毁其塑像”,自此天下城隍一律只称“某府某州某县城隍之神”,所有封爵一概革去,同时将泥塑神像尽数捣毁,改为木主神位。此举用意至明——朱元璋要的是“幽明各守其分”的统治理念,而非一姓一族的私家神祇。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大明会典》著令“天下府州县合祭风云、雷雨、山川、社稷、城隍”,其祭祀制度中城隍已仅称“某府州县城隍之神”,再无“显祐伯”“威灵公”等封号之迹。
学术界对此有明确论断:明初“先是于洪武二年赐爵加封使城隍神行政科层化,随后又于次年取消府、州、县各级城隍神封号”。洪武三年以后,“城隍受封并非来自朝廷”。此乃明代城隍信仰史上的制度性转折,凡治明史者无不知晓。
此诰命最致命的错误即在于此: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距洪武三年(1370年)革封已过去二十三年,朝廷绝无可能在封号已废二十余年后,再行敕封毕节城隍为“显祐伯”。遍检《明实录》《大明会典》《明史·礼志》及《明集礼》诸典,洪武三年以后,无一例敕封城隍之事。更值得注意的是,毕节于明代为卫所建制,属军事机构,而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会典》所载祭祀制度中,卫所城隍与府州县同一规制,皆称“城隍之神”而无封爵。若洪武二十六年果有敕封,则以《大明会典》成书之详尽、编纂之严谨,断无遗漏之理。
再验诸方志。嘉靖《贵州通志》遍载贵州各卫所城隍庙,凡毕节卫、安南卫、普安卫、黄平千户所、普市千户所等,均记有城隍庙,然无一字提及敕封之事。乾隆《毕节县志》于城隍庙仅载:“城隍庙旧名广惠祠,在城内。明指挥柳楫建。”清代《重建城隍庙碑记》更直言:“我毕城隍庙旧名广惠祠,明初柳指挥建。”——若洪武二十六年敕封燕乾之诰命果为真品,此等旷世恩典,正史当载之,方志当录之,邑人立碑当记之。然遍检正史、方志、碑记,无一字提及所谓燕乾敕封,反皆以“柳指挥建庙”一笔定案。此乃此诰命为伪造之铁证,毋庸多辩。
伪造者以洪武二年之封爵制度套用于洪武二十六年,又不知洪武三年革封之诏,一错再错,铸成致命硬伤。其于“显祐伯”尚误书为“显佑伯”,“鉴察司民”误为“鉴察司”——一字之差,已与正制判若霄壤,更遑论革封二十三载后凭空冒出的“敕封”二字?此等低劣伪造,稍通明史者即可一眼识破,然竟能流传民间、写入谱牒、乃至登堂入室,岂非咄咄怪事?
六、明代城隍诰命标准格式考
现存洪武二年《昆山县城隍之神诰》是研究明代城隍诰命格式的标准范本。其全文如下: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帝王受天明命,行政教于天下,必有生圣之瑞,受命之符,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见闻所及者也。神司淑慝,为天降祥,亦受天之命。所谓明有礼乐,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致一也。朕君四方,虽明智弗类,代天理物之道,实罄于衷。思应天命,此神所鉴而简在帝心者。君道之大,惟在典神,天有其举,承事惟谨。昆山县城隍,聪明正直,圣不可知,固有超于高城深池之表者。世之崇于神者则然,神受于天者盖不可量也。兹以临御之初,与天下更始,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睠兹县邑,灵祇所司,宜封曰鉴察司民城隍显祐伯。显则威灵丕著,祐则福泽溥施,此固神之德而亦天之命也。司于我民,鉴于邑政,享兹典祀,悠久无疆。主者施行。
洪武二年正月日。
对照此标准格式,伪诰命的破绽更为清晰:
其一,标准格式作“鉴察司民城隍显祐伯”,伪诰命作“鉴察司城隍显佑伯”——漏“民”字;而“司民”是城隍“管理民众”职能的核心表述,漏去“民”字,则封号语义不全。
其二,标准格式作“实罄于衷”,伪诰命作“实轸于衷”——“罄”为竭尽,“轸”为悲痛,天壤之别。
其三,标准格式结尾为完整的“洪武二年正月日”,伪诰命作“大明洪武廿六年月初一日奉”——月日俱缺,不成体统。
其四,标准格式无任何“亲笔”字样,而伪诰命署名“沐春亲笔书”——明代诰命由皇帝“制曰”,翰林院撰拟,内阁审定,最后钤印颁行,全过程与任何“亲笔”之人无关。
沐春如敢擅自“亲笔”书写并以个人名义签署诰命,乃是严重的僭越违制行为。明代制度,伪造制诰诏敕者,《大明律·诈伪门》明载其罪:“凡伪造制书及起马、起船、起铺、批文者,斩。”沐春身为西平侯,若果真“亲笔”伪造圣旨并颁行天下,不但本人当处极刑,且将株连家族。此诰命将沐春列为此等僭越之举,恰恰证明了作伪者对明代法律与官制的一无所知。
参照其他洪武时期城隍诰命,如明初敕封各地城隍的制文,其格式均与《昆山县城隍之神诰》一致,绝无署名“某亲笔”之例。伪诰命在格式上的多重破绽,足以证明其非明代官方文书。
七、沐春事迹考——镇守云南,与毕节卫无涉
沐春(1363年—1398年),字景春,明初名将沐英长子。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沐英病逝于云南,沐春袭封西平侯,接替沐英镇守云南。沐春“在镇七年,辟田至三十万余亩,复民户至五千余”,先后讨平维摩十一寨、越州阿资、宁远刀拜烂等部叛乱。洪武三十年(1397年),沐春曾以“征虏前将军总督滇、黔、蜀军”征讨刀干孟叛乱,但那是临时性的军事征讨,并非对贵州的常驻管辖。毕节卫隶属贵州都指挥使司,与沐春所镇守的云南在行政上分属不同都司。据载,西平侯沐春曾上言水西土官霭翠纳粮事,亦仅涉及贵州土司钱粮,与毕节城隍敕封毫无关联。
沐春身为镇守云南的边将,其职权在于军事征讨与边疆经略,绝无权插手朝廷诰命制度。明代制度严明,西平侯沐晟后来因“没有禀命于朝廷,擅自将罪犯家的女人强行配给军士为妾为奴,而且强拉当地民家的牛马充以军用”而遭弹劾,被指“大臣专擅如此,渐不可长,宜正国典”,可见朝廷对沐氏家族专擅之举的高度警惕。 沐春作为沐晟之兄,若果真有“亲笔”诰命之僭越行为,所受惩处当较沐晟更重。
将沐春列为“亲笔”之人,作伪者的意图可能是借助沐春这位西南名将的声望来增加文书的可信度,但由于对明代诰命制度和沐春的实际职守缺乏了解,反而画蛇添足,暴露了作伪的痕迹。
八、毕节城隍庙的前世今生:从柳指挥建庙到伪诰命附会
毕节城隍庙位于今七星关区百花社区司法路,现存建筑为清代重修遗存,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七星关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属地管理。据清代陈昌言《重建城隍庙碑记》所载,城隍庙旧名广惠祠,“明初柳指挥建”,即毕节卫指挥柳楫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督造。隆庆、万历年间大加修葺,至清乾隆庚午年(1750年)又复倾颓,邑令凌氏捐俸鼎新,上舍刘琪等人劝输银两,重建山门、钟鼓楼,拓地改建后堂,增置两庑。其后大殿风雨漫漶,栋梁朽蠹,顺天董朱英来治毕节,捐资倡修,于丁丑年(1757年)冬大殿落成,丙子年(1756年)秋筑围墙,戊寅年(1758年)夏新修八角亭及庙旁市屋,规模较旧制更为宏壮。
此碑记对于城隍庙由来仅称“明初柳指挥建”,绝无一字提及洪武敕封、燕乾主建之事实。正史无征、方志无录,六百年传承仅以“柳指挥”三字一笔带过,倘真有洪武二十六年敕封燕乾之旷世恩典,清人修志立碑岂敢漠然置之?此即此诰命为伪造之铁证一也。
近年来,毕节市对城隍庙依法依规实施了系统的修缮保护。2026年,修缮工程中标价达268.8万元,施工内容涵盖一进院北厢房、一进院南厢房、正殿、鼓楼等部分。此乃公共财政所出,取之于民,用之于公。城隍庙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公共文化资源,其修缮、布展、立碑、供奉等一切事务,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经由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以公共资源服务于某个家族虚构的“圣旨神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堪。
毕节城隍庙的历史价值,在于见证明代卫所制度与清代以来毕节地方社会的变迁——毕节自奢香献道后,“始置为驿,继改为卫,后建为县”,城隍庙见证了毕节从驿道、卫所到县治的六百年沧桑。而所谓“洪武二十六年敕封燕乾”之说,不见于任何正史方志,属于典型的“民间谱牒攀附历史名人、虚构官位封号”现象。将一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叙事,绑架于一份伪造的诰命之上,以虚构的家族神话覆盖真实的卫所制度史,是对文化遗产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毕节地方文脉的公然亵渎。
九、正史与方志的集体沉默:《明初西南军政考论》的辨伪结论
《明史》及《明实录》是研究明代历史最权威的官方史书。洪武年间所有重大祭祀、封赠活动均有详细记载。若洪武二十六年确有敕封毕节城隍之举,《明实录》不可能毫无记录。然而,遍检相关史籍,均无洪武二十六年敕封毕节城隍的任何记载。
毕节城隍庙始建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由毕节卫指挥柳楫建造。然而,《毕节县志》等官修方志中,均无洪武二十六年敕封城隍的记载。若真有皇帝诰命敕封,作为地方最重要的官方文献,方志绝无可能遗漏如此重大的事件。笔者所著《明初西南军政考论——兼辨燕乾、吴良弼诸说之非》已详细论证:“燕乾、邵佐、李辅弼、邵俊诸人不见于正史与方志职官志;毕节城隍庙入祠功臣名单系后世杜撰。”该文依据《明史》《明实录》等正史、《贵州通志》《大定府志》《毕节县志》等官修方志及明代官制典籍,对燕乾、吴良弼诸人进行了系统考辨,结论明确:所谓“水西经略”一职于《明史·职官志》无考,吴良弼“定国将军”封号于明代散阶制度不合,与其正五品千户实职及子孙世袭千户的事实严重矛盾。
正史无载、方志无录、官修典籍全然不见踪影的集体沉默,是此诰命为伪作的最有力证据。
十、所谓“诰命”必须依法鉴定并公示:公众知情权与文保部门之责
窃以为,所谓《敕封毕节城隍诰命》一事,以及此事的始作俑者——《大明黔宁王府史册》(又称《黔宁王府史册》),关系重大,兹事体大,绝不可等闲视之。《大明黔宁王府史册》无正规ISBN书号,无正规出版社出版,不属于国家认可的正式出版物,本质上系民间私修谱牒一类文本,不具备任何史料权威性,更不能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展示陈列的文献依据。此等文本,既未经学术审查,又未经官方认定,仅凭一己私撰,便欲取代正史方志、改写地方信史,其荒谬程度,实属罕见。
对此,必须追问三个根本问题:
其一,此《敕封毕节城隍诰命》及《大明黔宁王府史册》有无原件? 若有,原件藏于何处?材质为何?形制是否符合明代诰命规制?明代诰命用绫锦织成,上有玉轴、犀轴之别,有“奉天诰命”织文,有骑缝印信,更有制敕房专人书写的馆阁体楷书。据传世明代诰命实物可知,其格式、用词、用印皆有严格定制,绝非寻常纸墨所能摹仿。倘无原件而仅凭谱牒传抄、碑刻摹勒,则其可信度已大打折扣。《大明黔宁王府史册》若真有明初原始档案为据,何以六百年来正史方志无一字征引?何以明清两代学人从未见闻?何以直至近年才以“新发现”的面目出现?此乃伪造者惯用伎俩——以“秘藏”“新发现”为托词,规避学术检验。
其二,是否经过权威机构鉴定? 若真有原件,应委托国家文物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等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科学鉴定。鉴定内容应包括:材质年代测定、印信真伪辨识、文字风格比对、格式规制校核。鉴定结论须经得起学术检验,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毕节城隍庙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立碑、供奉、布展行为,都必须以经过法定鉴定的可靠原始资料为依据,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验证、未经公示、未经批准的“圣旨”“敕封”之说,不得作为陈列展示的依据。《大明黔宁王府史册》连合法出版资质都不具备,其所载“诰命”更从未经过任何权威机构鉴定,仅凭一纸私谱便要在省级文保单位立碑塑神,于法于理,岂能容忍?
其三,城隍庙入祠功臣名单所谓“左右神位十八位”从何而来? 据民间流传及谱牒所载,毕节城隍庙“左右神位”配享名单包括:燕乾(正神)、吴良弼、邵佐、李辅弼、邵俊、曹震、林秀、张祺、刘瑞、李当阳等十八人。此名单既不见于《明史》,亦不见于《贵州通志》《大定府志》《毕节县志》等任何官修史志,实乃后世凭空杜撰。试问:一座国家祀典城隍庙的配享功臣,不录于朝廷礼部祠祭司档案,不载于正史方志,而偏偏见于几百年后的民间传说与私家谱牒,此岂非咄咄怪事?此十八人的所谓“封号”——“昭毅将军”“定国将军”“定远将军”“昭勇将军”“武德将军”云云,品级从正三品到从二品不等,与明代散阶封授制度严重不合。据笔者《明初西南军政考论》考辨,吴良弼不过毕节卫后所千户,正五品实职,其子孙终明一世世袭千户,若真获封从二品“定国将军”,则子孙理应世袭更高官职,岂有世代止于千户之理?此乃伪造者不通明代官制而妄加封号之明证。《大明黔宁王府史册》所载燕乾诸事,与此十八人名单互为表里,同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此十八人名单,俨然有“毕节武勋集团”之气象,仿佛只是明初三百多个卫其中之一的毕节卫一地出了堪比沛县勋贵、南阳勋贵、淮西勋贵、关陇集团的军功群体——然而此等排场愈大,愈显其荒诞不经。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军功集团,皆有正史列传为凭,有朝廷档案为证,岂有凭空杜撰、自封神位之理?此等行径,实乃以虚妄欺世,以自嗨误己,贻笑于方家,见讥于后世。
关于鉴定结果的法定处理程序:
如经权威机构鉴定确属真品,地方政府应依法加强保护与宣传,将这一珍贵历史文献纳入正规文物保护体系。
如鉴定结果为伪造,则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一,立即撤除所有基于此伪诰命及《大明黔宁王府史册》所载伪内容的碑刻、神位、展陈内容;
第二,对造假制假者及虚假宣传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伪造文物、故意损毁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擅自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假文献误导公众、损害公共文化利益、扰乱文化传承秩序的,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伪造诰命、私撰史册、以假冒真,不仅是学术造假,更涉嫌伪造公文书,情节严重者,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第三,对大肆传播虚假信息的自媒体及个人,应依法追究其传播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内容的信息。明知系伪造文献而仍大肆炒作、渲染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应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对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虚假历史叙事,应及时下架、删除相关内容。对恶意造谣、炒作伪史以博取流量、牟取不当利益者,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对由此引起的诸多严重后果——包括地方文化形象损害、公众信任危机、历史叙事混乱等——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家族文化”“民间传说”为名,行伪造历史、篡改信史之实。公共文化资源不容私相授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叙事不容任意编造。
公众知情权与质疑权不容剥夺。 公众有权知晓毕节城隍庙这一省级文物的真实历史,有权对任何未经证实的“圣旨”“敕封”说法提出质疑,有权监督文保部门的履职情况。《大明黔宁王府史册》既非正规出版物,其内容又未经过任何学术审查与官方认定,公众完全有理由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更有权要求文保部门对此做出明确回应。
类似的先例可资借鉴: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曾长期展出“朱德的扁担”这一珍贵革命文物复制品,扁担上刻有“朱德扁担,不准乱拿”八字。后来有公众质疑:井冈山时期使用的是繁体字,而展品上的“乱”字却是简体字,这一细节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博物馆方面核查后发现确属伪误,但题写者范树德先生已去世,无法重新题写,最终不得不将该复制品撤展。这一案例深刻说明:公众的质疑是维护历史真实性的重要力量;文博机构不能回避质疑,必须及时核查回应;一旦发现不实,必须果断纠正。
毕节城隍庙的伪诰命事件,与“朱德的扁担”何其相似——同样是公众可凭常识判断的破绽(简体字与明代御笔书写的体制差异、政区时代错乱、明代诰命材质规制不符),同样是公开展示内容与历史事实不符。七星关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核查责任。其当务之急,乃依法启动核查程序,追查《敕封毕节城隍诰命》及《大明黔宁王府史册》原件之所在,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若确认系伪造,必须果断撤除相关展陈,依法追究造假者、传播者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公众作出明确交代。若文保部门对此等明显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则不仅是失职渎职,更是对毕节地方文脉传承的严重伤害,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属性的公然践踏。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绝非一纸空文,公众监督更非虚设。
十一、毕节历史文化资源的真伪之辨:拒绝虚假宣传,珍视真实文脉
毕节之城,非无历史也;毕节之先贤,非无名望也。自明代设卫以来,毕节文脉绵延不绝,至清代更是人才辈出,实有值得大书特书之真历史、真人物,何须仰仗一纸伪诰命装点门面?
毕节明清科举之盛,黔省闻名。明洪武年间,毕节即孕育了贵州第一名进士张谏,开黔省科举风气之先。据《明清实录毕节资料辑录》所载,明清两代毕节进士达三十三名,位列贵阳、遵义之后,于黔省实属翘楚。清代乾隆元年至光绪二年间,路氏家族更创造“一门五进士、三代三翰林”的科举奇迹,路元升、路孟逵、路璋、路璜、路朝霖五人相继登第,路朝霖更升任侍读学士,为幼年光绪帝之师。此外,丁宝桢刚正清廉、李世杰勤勉有为、韩鑅治水有功,皆为载入正史、彪炳后世的乡邦先贤。清末民国之际,路朝銮更被誉为一代国学大师——这些人物,皆有正史列传、官修方志为凭,有诗文著述、墨迹碑刻为证,何须依附于一张伪造的“圣旨”?
这些真实的历史人物、真实的文化遗产,才是毕节文脉的真精神。他们有明确的科举记录,有清晰的仕宦履历,有可靠的文献支撑——路元升乾隆元年进士,官上杭知县;路孟逵嘉庆十九年进士,官榆次知县;路璋道光十六年进士,官户部主事;路璜道光二十五年进士,官洛阳知县;路朝霖光绪二年进士,官河南按察使,选翰林院庶吉士。路氏一门人才济济,著述传世,“朝中多进士,天子是门生”之誉,实至名归。以真历史为基,方能筑牢文脉之根;以真人物为范,方能树立乡邦之魂。
反观所谓“燕乾城隍敕封”之说,不仅无正史方志为据,且于制度层面漏洞百出:明代城隍封爵洪武二年大封,次年即下诏革去一切封号——这是朝廷制度层面的铁律,绝非某一家族谱牒所能推翻。沐春身为西平侯,镇守云南,毕节卫属贵州都司,二者无涉,何来沐春“亲笔”诰命之举?若真有此事,僭越之罪,死不足惜。以沐氏家族在云南之权势,朝廷尚且屡加防范,沐春岂敢以身试法,为一毕节卫指挥私撰诰命?这种违背基本制度常识的杜撰,是“以清代政区逆推明代卫所”“以民间传闻冒充朝廷档案”“以家族私谱僭越国家祀典”三重谬误的叠加,每一重都足以判其伪,三重叠加则伪上加伪。
若听任此类造假行为蔓延,其危害有四:一是淆乱地方信史,以伪代真,覆盖真实历史;二是毒害家族谱牒,以虚妄之言欺瞒后代,使先祖蒙羞——各主要家族,先祖自有其地位,何须后人以伪敕攀附?三是损害学术公信,干扰地方史、明史及城隍信仰史研究;四是破坏文化传承,以虚假叙事取代真实历史价值。更为严重者,此类行径对地方诚信体系的伤害不可估量——一个以伪造“圣旨”自我标榜的地方,何以取信于世人?何以垂范于后代?
奉劝好事者及相关家族后裔:攀附史册,当有真凭实据;光耀门楣,须行正道直行。以伪圣旨装点祖先,非惟不能增光,适足以贻笑大方、遗臭后世。不如将精力用于发掘整理家族中确有根据的史实,用于弘扬路氏、丁氏等先贤的真实功业,方为正途。
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敕封毕节城隍诰命》在以下方面与史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文字层面: 两个版本存在多处差异,碑刻版错误更多更甚,漏字误字不一而足。
政区层面: 毕节在明代为军事卫所,并非行政区域,不具备“司民”“鉴州政”的职能。毕节县要到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才设立,诰命落款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却以清代政区框架描述明代毕节,时代错乱达近三百年。
制度层面: 明代城隍封爵洪武二年大封后,洪武三年即诏革一切封号。洪武二十六年距革封已二十三年,绝无再行敕封之可能。格式上误“显祐伯”为“显佑伯”,“鉴察司民”误为“鉴察司”,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人物层面: 沐春袭封西平侯后镇守云南,毕节卫属贵州都司,二者无隶属关系。沐春无权更无胆“亲笔”诰命——僭越之罪,死罪难逃。燕乾其人不见于正史方志职官名录,“水西经略”一职于官制无考。
文献层面: 《明史》《明实录》《贵州通志》《大定府志》《毕节县志》等正史方志均无此诰命及敕封燕乾的任何记载。笔者所著《明初西南军政考论》已系统论证其为伪作。
鉴定程序层面: 未经权威机构鉴定,未经法定公示,以未经验证的伪文献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依据,于法无据。
毕节城隍庙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毕节城市记忆的载体,是卫所制度变迁的见证,是公共文化资源的组成部分。其修缮保护由官方依法依规实施,与民间传说中的“敕封燕乾”毫无关联。史料考证是历史研究的基石——任何历史结论都必须以可靠的史料为依据,民间传说与谱牒史料须经严格考证方可采信。
文物部门、方志部门、学术机构应当密切协作,对毕节城隍庙的历史叙事进行正本清源。七星关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尽快启动核查程序:查证所谓“诰命”原件是否存在,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科学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示。倘若有相关碑刻、神位基于此伪诰命而立,应立即撤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对毕节真实的历史文化资源——明清进士举人、路氏家族、丁宝桢等乡贤事迹——应加强研究和宣传,以真实的历史滋养地方文脉,以严谨的学术守护文化遗产。
以伪乱真、以假充正,不仅无益于地方文化建设,更将贻误子孙、遗害无穷。在地方史与家族史研究中,应对此类伪文献保持高度警惕,以严谨的学术态度进行辨伪甄别,确保历史研究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七律·讽毕节伪敕
城隍旧碣没蒿蓬,谁造黄绫炫祖功?
卫所何曾司牧事,沐春岂敢拟天聪。
两行伪篆欺青史,十八虚名托碧穹。
堪笑燕家攀附计,千秋一梦付秋风。
注: “十八虚名”指所谓城隍庙十八位配享神位,尽属杜撰。燕乾其人不见史册,其族以伪敕攀附,纵能欺世一时,终难逃千秋史笔之诛。
吴良弼十九世孙 吴进华
2026年9月
参考资料
1. 《明史》卷四十七《礼志一》,中华书局点校本
2. 《明史》卷四十六《地理志七》,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洪武三年六月癸亥条
4.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六,洪武三年九月条
5. 《大明会典》卷九十三《祀典》
6. 《读史方舆纪要》卷一百二十三《贵州四》
7. 《天下一统志》卷八十八《贵州布政司》
8. 《贵州通志》卷三《建置》
9. 《大定府志》卷三《沿革》
10. 《毕节县志》卷二《地舆志·沿革》
11. 朱珪编《名迹录》卷一《昆山县城隍之神诰》
12. 《禮部志稿》卷三十三《城隍祭祀》
13. 《大明律》卷十一《诈伪门》
14.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毕节城隍庙修缮工程相关公告
15. 笔者著《明初西南军政考论——兼辩燕乾、吴良弼诸说之非》
上一篇:明初西南军政考论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