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良弼,字亮工,号关宝,明初贵州毕节卫千户,系湖广麻城吴氏入黔始祖。本文基于家谱记载、正史文献、明代军制与地方志资料,对良弼公的官位品级、军事隶属关系及其安葬坟地归属进行考辨。研究认为:良弼公洪武十四年(1381年)从征云南时职级约为百户,因功升副千户,洪武十七年(1384年)补毕节卫后所千户,终明之世,世袭其职,官阶为正五品,并非后世传说中“总兵”“二品定国将军”等高位;其军事指挥关系应隶属沐英、陈桓北路偏师序列,而非傅友德嫡系,因此不受蓝玉、傅友德案牵连;安葬坟地方面,良弼公极大概率归葬湖广麻城祖山,所谓毕节“八卦坟”应为清中后期墓葬,与良弼公无涉。本文力图破除附会传说,还原历史真相,为毕节吴氏家族史研究提供学术参考。
【关键词】:吴良弼;明代卫所制度;千户世袭;调北征南;毕节卫;麻城祖地
一、引言:家族记忆与历史真相之间
吴良弼公作为云贵川吴氏的重要始祖,六百余年来后裔繁衍二十余代,族众达数十万人,遍布西南各省。家族对其功业与地位的记忆,世代相传,凝聚着深厚的血缘情感与文化认同。然而,口耳相传的家族记忆,在漫长的岁月中难免发生变形、增饰甚至附会。
近年来,围绕良弼公的官位品级与安葬坟地归属,族内争议不断。有人宣称良弼公为“二品定国将军”“毕节城隍庙左神”,有人力主毕节“八卦坟”即为良弼公或孙氏祖妣葬所,并大举修缮,声势浩大。这些主张虽有情感热度,却缺乏史料支撑,与明代制度及地方志记载多有抵牾。
古人云:“谱牒之修,所以明本源、序昭穆、辨亲疏。”若以附会之说篡改历史、误导后世,则修谱反而成为乱谱。本文不揣浅陋,试以家谱记载为线索,以正史、地方志、明代军制并结合已确证为良弼公(良金公、良富公)迁出祖地(另文论证)为据,对良弼公的官位、隶属关系及安葬坟地归属作一考证,期能正本清源,为家族历史研究提供一份可资参考的学术文本。
二、良弼公官位品级考:从“百户”到“千户”的递升轨迹
(一)家谱记载的基本线索
据吴氏家谱(吴克斋版)载,良弼公“明洪武八年入武庠,即于是年从军,十年补本营马粮,十四年元逆梁王在滇作乱,太祖命颍川侯傅友德率军征讨,公在行间……傅大贤之,即时授以千户之职。十七年从普定侯陈桓屯田毕节,安设五十屯堡,叙功公补后所千户,镇守二龙关。二十年,奉旨所有因功补授千户各员准予世袭”。此段记载提供了良弼公从军、升迁、世袭的基本时间线,是研究其官位的较准确文献。
(二)“营马粮”与“百户”:洪武十年至十四年的职级推断
“营马粮”并非明代卫所体系内的标准化官职。结合谱文上下文与明初军制推演,该职务属于地方营伍中掌管军马钱粮调度的基层武官。按明制,“十人立一小旗,五十人一总旗,两总旗一百户,十百户一千户”,百户为正六品,总旗为正七品。良弼公洪武十年(1377年)补本营马粮,洪武十四年(1381年)从征云南,其间数年,其职级应在总旗至试百户之间。
从老谱记载,良弼公之父朝举公为明初中议大夫,虽是散官,却是正四品,等同于州府主官的品位,结合实地看到的祖地情况,推测元未明初的由乱到治,及兵制,州府治理体系,朝举公这种地方散官封号,才能够守得住这样大地方的祖产家产。本营马粮(官),其实指的是有可能本营兵马差不多是吴家(朝举)公等人组建的地方团练性质的兵马,四五百号人,平时钱马粮由一个或者几个大家族供给,战时征调列入军事体制!即从地方府兵征战体系!
至洪武十四年随征云南时,“屡立战功,辄为同列攘去,而公耻与争功”。若其时为百户,正六品,统领百余人马,在三十万大军中确属中下级军官,其战功为同列所攘,亦符合军中等级格局。故可推断:洪武十四年出征时,良弼公职级当为百户(正六品),而非更高职位。
(三)“授以千户”:傅友德嘉奖之辨
家谱记载傅友德微服至良弼公营,“大贤之,即时授以千户之职”。此段记述需辨析者有二:
其一,千户为明代卫所正五品武官,“掌一千户所之军政”,位阶较高。傅友德身为征南大将军,有权临机授官,但“即时授以千户”的说法,在明初军制下存在疑点。据《明史》载,洪武十四年九月傅友德率师出征,十二月即克曲靖、下云南,战事紧迫,大军行进间“即时”授予千户,虽非绝无可能,但需有明确战功奏报程序。家谱中良弼公“耻与争功,默无一语”,若功勋被同列攘夺,傅友德仅凭微服私访即授千户,于制度不合。
其二,更合理的解释是:良弼公在征滇之役中确因战功升迁,由百户升副千户(从五品),洪武十七年屯田毕节后,“叙功补后所千户”(正五品)。所谓“傅友德授千户”,可能是后世口传中将沐英或陈桓的授职误归于主帅傅友德,这在家族口述史中颇为常见。
(四)“补后所千户”与世袭:洪武十七年至三十三年的制度确认
洪武十七年(1384年),良弼公从普定侯陈桓屯田毕节,“安设五十屯堡,叙功公补后所千户,镇守二龙关”。此条记载较为可信,原因如下:
第一,毕节卫的设置与屯田背景吻合。洪武十六年,傅友德命汤昭立排栅为守,开设毕节卫。洪武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都指挥李焕修筑砖石城。洪武二十年十一月,明太祖命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领兵屯田于毕节等卫;二十一年复命屯田。陈桓在毕节、镇雄一带安设屯堡,千户作为卫所中坚力量,吴良弼即因功升任毕节卫后所千户,补授符合制度。。
第二,“补”字表明此职为实授而非虚衔。明代武职有“试职”与“实授”之别,“武官升试职未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良弼公由百户升千户,需经战功叙录方可补实,洪武十七年屯田叙功正是补实之机。
第三,洪武二十年“准予世袭”、洪武三十年“准再加袭一子”,与明代世袭武官制度完全吻合。洪武年间,“祖宗立为武职,专以赏有功之臣,以延及其子孙,世其职而不迁”,良弼公为长子公华请袭后所千户、次子公普请袭中所千户,“均经部注册给照任职”,这正是明代武职世袭的规范程序。
(五)官位品级结论
综上,良弼公官位品级可归纳如下:
洪武八年(1375年)入武庠,即于是年从军;
洪武十年(1377年),本营马粮(试百户/总旗),正七品至从六品;
洪武十四年(1381年), 百户 正六品,从征云南之职级推断;
洪武十四年末至十七年, 副千户 从五品,因功升迁;
洪武十七年(1384年),后所千户 正五品,屯田叙功补实。
良弼公终其一生,官至正五品千户,世袭罔替。后世所传“定国将军”说法,无史料依据。根据《明史·职官志》等正史记载,明初“定国将军”为武散官从二品升授之阶。武散官体系:明代武散官自正二品至从六品共二十六阶。从二品分三等:初授镇国将军,升授定国将军,加授奉国将军。 授予机制:武官散阶按“初授”、“升授”、“加授”循序晋升。“定国将军”非初授,需由“镇国将军”考满称职后方可升授。对应实职:明代散官品级与实职品级挂钩。从二品武散官,对应都指挥同知等从二品实职。其行政品级略低于正二品的兵部尚书。简言之,明初“定国将军”是从二品武散官中的中间一阶,代表武官品级与荣誉,通常授予资历较深、有进阶功勋的从二品高级武官。至今,未有任何正史资料证明良弼公担任过高于千户以上军职,怎么会获得从二品武散官定国将军封号?在假定如果良弼公真有从二品武散官定国将军封号,那其子公华、公普,其裔孙绪番、世番等均为世袭五品千户呢?
至于所谓“毕节城隍庙左神”之说,更是于史无据,纯属附会。考明代祀典,洪武二年太祖大封天下城隍,“府为鉴察司民城隍威灵公,秩正二品;州为鉴察司民城隍灵佑侯,秩三品;县为鉴察司民城隍显佑伯,秩四品”,城隍神之品级与所在地行政级别严格对应,其祭祀“必由当地最高官员主祭”,绝无千户武官受封之理。再考毕节卫建制,洪武十六年(1383年),征南大将军傅友德“委永宁指挥使汤昭开设卫治制,创立排栅卫所,除官降印”,汤昭以指挥使(正三品)开卫,为毕节卫首任主官;洪武十九年(1386年),“命羽林卫指挥同知李焕充统兵官,领鹰扬等十卫官军修筑城隍”,李焕以都指挥(正二品)重修砖石城,继任其职。此二人均为卫所最高军政长官,方有主理一方神祀之资格。而良弼公终其一生官至正五品千户,在明代森严的城隍祀典体系下,既无职级对等之可能,亦无统辖一卫之权责,“城隍左神”云云,不攻自破。且所谓“左神”与明代军制毫无关联,卫所武官与城隍封神分属军政、祀典两个体系,岂可混为一谈?
三、军事隶属关系考:良弼公是沐英部将而非傅友德嫡系
(一)调北征南的进军路线与良弼公的从征渊源
洪武十四年秋,太祖命颍川侯傅友德为征南将军、永昌侯蓝玉为左副将军、西平侯沐英为右副将军,率步骑三十万征讨云南。是年九月,大军至湖广后分两路进发:傅友德自率二十五万主力由辰沅趋贵州、曲靖;都督郭英、胡海、陈桓等领兵五万,由永宁(今四川叙永)趋乌撒(今贵州威宁),此即北路偏师。此五万偏师中,除沐英所率二万左右亲卫外,余三万为湖广、河南、安徽大别山周边集散地整编的地方部队。洪武十四年十二月,沐英自大理回军,会合傅友德进击乌撒,大败其众,斩首三万余。
各部地方武装自麻城集中后沿长江而上,由沐英、陈桓统一指挥。麻城地处大别山南麓,自古为南北要冲,明初征南大军经此整训集结,为情理中事。就麻城而言,良弼公所率者为主军之一,各地来附者为客军。吴氏在麻城繁衍十三代,“朝举公”又有正四品中议大夫散官封号,家底厚实,补给充足,所部训练有素,战斗力远非一般地方武装可比。虽与大明帝国野战部队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但在各路地方部队中堪称强军,充任偏师小前锋实属情理之中——而沐英、陈桓二帅之亲卫部队,通常作为中军精锐殿后,一般无充任前锋之理。洪武十七年,傅友德、蓝玉班师回朝后,沐英率九万大军留镇云南,沿湘黔滇驿道广设卫所,实行军屯,良弼公随陈桓屯田毕节,遂入黔世居。
家谱载良弼公从征云南,后被“傅友德授以千户”,但从进军路线分析,良弼公更可能隶属沐英、陈桓指挥的北路偏师。洪武十四年十月,“傅友德等师至湖广,命都督郭英、陈桓、胡海率兵五万由永宁趋乌撒”,良弼公作为麻城地方武装出身的中下级军官,随陈桓部行动,完全符合明军“以土著守本土”的用兵惯例。
(二)北路偏师的指挥体系
北路偏师由沐英实际指挥,沐英“自帅师南击乌撒”,陈桓、郭英等为前锋。家谱中“十七年从普定侯陈桓屯田毕节”,说明良弼公与陈桓存在上下级关系。陈桓洪武十七年封普定侯,负责毕节、乌撒一带屯田事宜,良弼公“补后所千户”正是陈桓叙功的结果。据《云南备征志》载,洪武二十年十一月,“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屯田定边、姚安、毕节诸卫”,《贵州通志》亦载陈桓“经理毕节诸卫,立营堡屯田”,均可印证良弼公随陈桓屯田毕节的史实背景。
按吴琛公序“---我曾祖心怀忠贞,舍身尽职,早年与颖侯成功平定诸蛮。十六年开设毕节卫,二十一年又随普定侯陈桓在毕节屯田,安设五十堡。后来陈桓因功上报君主,君主审察功勋,升他为后所世袭千户,镇守二龙关。他年已六九,尚能飞鹰走马。起初娶孙公指挥之女,生下祖父公华、叔祖公普,世代居住在后所吴家屯”。吴琛公序中明确提到其曾祖良弼公是在“陈桓因功上报君主,君主审察功勋,升他为后所世袭千户,镇守二龙关”。
因此,良弼公的军事隶属关系应是:直接上级开始是汤昭,洪武十九年(1386年)后是李焕,更高指挥官才是陈桓,最高统帅为沐英,而非傅友德。家谱将授职归于傅友德,可能是后世口传中主将姓名被置换——毕竟傅友德为征南大将军,名声最大,子孙追述先祖功业时,容易将功劳归于主帅。
(三)排除蓝玉、傅友德、陈桓案牵连
此隶属关系的确立,直接关系到良弼公是否受洪武后期勋贵武将集团两大案牵连的问题。据《明史》,蓝玉案发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傅友德案发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两案株连甚广,大批武将被诛。若良弼公为傅友德嫡系或蓝玉部属,确有可能被牵连。但良弼公隶属沐英、陈桓序列,沐英洪武十五年即留镇云南,未参与后续北征,傅友德、蓝玉班师回朝后,沐英系统相对独立。良弼公于洪武十七年后一直在毕节、二龙关一带屯田戍守,与中枢政治斗争距离较远。
那是否与普定侯陈桓有牵连呢?考陈桓履历:洪武十七年因平定云南有功封普定侯,食禄二千五百石,允世袭。洪武二十年奉命在毕节等卫屯田,洪武二十一年率军支援沐英,洪武二十二年率军征讨九溪洞蛮。此后陈桓即离开云贵,再未返回。洪武二十六年,陈桓被告发勾结蓝玉欲图谋反,被杀。从时间上看,洪武二十二年之后,良弼公已脱离陈桓部曲,完全归于沐英制下。从层级上看,陈桓为侯爵(超品),良弼公仅为正五品千户,中间隔都指挥、指挥等数级,按明初军制,良弼公与陈桓之间尚隔着多层指挥体系,实难产生足以构成牵连的私人关系。据现代学者研究,蓝玉案中受牵连的武官多为蓝玉“亲信故旧”或与其有直接瓜葛者,普定侯陈桓亦因此获罪,但并未见大规模株连至陈桓麾下中层军官的记载。更何况,若陈桓案大范围牵连旧部,沐英系统下的贵州诸卫千户当多有波及,然史志无载,亦无证据证明蓝玉、傅友德两案大范围牵连到沐英、沐春部曲,且至今未见此类记载。事实上,良弼公之前的上级都指挥(正二品)李焕,也未见正史中有记录被蓝玉案、陈桓案牵连。
最为关键的是明代武职世袭制度的有力排除。据《大明律·吏律·官员袭荫》:“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大明会典》亦明确规定,武职袭替须由卫所正官保结呈送,经兵部查黄引选方可。洪武三十年武官袭职令硬性规定:父祖坐朋党重罪、伏诛、革职者,子孙永久剥夺世职承袭资格,兵部不予备案”。可见,明代武官世袭以“无罪废、无刑诛、身有军功”为法定前提,若良弼公因案被诛,按明制“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子孙俱不准承袭”。良弼公长子公华于建文二年(1400年)顺利“请袭后所千户”,次子公普“请袭中所千户”,“均经部注册给照任职”——若无朝廷核准其父身故缘由正当、无犯罪记录,绝无可能通过兵部审查并注册给照。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良弼公未受党案牵连的铁证。
按吴琛公序“---他年已六九,尚能飞鹰走马”。序中的六九,应该解读为五十四岁左右,古人的一种写法。从多个老谱记载,良弼公生于元顺帝至正八年(1348年),一说是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年),结合良弼公是洪武八年(1375年)入武庠,即于是年从军这个事实,应该是明确提到良弼公生于元顺帝至正八年(1348年)更接近真实。即便良弼公六九还健在,那不说是五十四岁,就按虚数五十贰岁,意味着良弼公建文二年还健在了,此时离蓝玉案已过七年之久,又怎会受其牵连?
综上所述,所谓“良弼公受蓝玉、傅友德、陈桓案牵连而死”的说法,既无正史佐证,亦与明代武职世袭制度相悖,也和时间上对照不起来,纯属无稽之谈。
四、坟地归属考:归葬麻城祖山而非毕节“八卦坟”
(一)家谱与地方志的记载缺位
关于良弼公坟地,家谱记载极为简略:“葬于湖广吴姓祖山”。这一记载虽简,却指明了两个关键信息:其一,葬地在湖广(今湖北)麻城,而非贵州毕节;其二,葬于“吴姓祖山”,即麻城吴氏祖坟所在地。明朝是湖北黄州府麻城县孝感乡绿豆社大石板吴家村,经考证,确定为现在的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夫子河镇王家楼子吴家塆。
反观毕节“八卦坟”,所有传世谱书(非多次多人转抄转录那种)均无记载。据众多老辈的为家族修谱修祠的宗贤所述,其家族在毕节周边居住十多代,“三凤齐鸣”都出过,各处祖坟均由老人带领祭祀,“就没有去上过八卦坟”,民国时期全族名望之人士组建的贵州毕节县吴氏全族修理祠谱委员会,是有极高的家族代表性的组织,为修理祠谱,存续八年之久,其主要集中地就在毕节百花山祠䟫,距八卦坟不到1000米,这么多族人在,为何当时没有一个编委和重要支系负责人提及此坟为吴氏祖坟。地方谱牒无载、家族祭祀无传,此坟与良弼公、孙氏祖妣的关系已可见一斑。
当然,如果有人能现在和今后拿得出或者公开其自己掌握的可信、可靠资料,经得起考证、验证的确是孙氏祖妣的坟甚至与良弼公坟合葬,那是全族人的大好事,全族自然乐见其成并予以认可。遗憾的是,至今,未能看到可信的一手史料、直接证据和资料,也未见到可考的旁证资料能够支撑其论断。
(二)墓葬形制的断代证据
关于墓葬形制。据众多宗贤所言,几十年前原坟修缮时,八卦坟之形状与今现状外观上差不多。但明代墓葬与清代墓葬在石材加工、砌筑方式、形制风格上有明显区别,清中期风格的坟石形制不太可能出现在明初墓葬中。后世西南地区普遍存在为名人附会墓葬、修建祠宇的社会现象,八卦坟大概率是清中期地方营建的一处墓葬,后被后世逐步附会为始祖坟茔。此一证据虽未经过碳十四或物理探测确认,但仅凭目验即可得出初步判断。
若良弼公或孙氏祖母葬于毕节,作为世袭千户家族,且是毕节望族,必定有碑记可考。大明一朝,吴氏家族“都是千户总兵”,若老祖坟在毕节龙盘山,“定有多所坟,一定有记载,一定有碑记”。且有谱载,孙玉蓉祖母回籍奔丧,后身心疲惫,不久病逝,葬于祖山。而八卦坟无碑无记,形制不符,与卫所军官家族的丧葬规格完全不符。
(三)归葬祖山的制度与文化背景
良弼公归葬麻城祖山,符合明初武官的身后安排惯例。明制重孝,官员身故后多归葬原籍。明初“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的移民浪潮中,大量外迁军户仍与原籍保持密切联系,死后归葬祖山是普遍现象。良弼公虽屯田毕节、镇守二龙关,但父母朝举公及祖坟均在麻城。家谱载“上三代回归祖山,也是大概率事件”,这正是明初“孝为先”理念及“皇朝与士绅共治天下”政策的体现。
此外,麻城吴氏在元末明初已繁衍十三代,“均为当时的地方散官或者武孝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治势力,有祖坟、祖山、祖地、祖产”。这样的家族背景,完全有能力为远在西南任职的族人保留祖山葬地。良弼公身为长子,归葬祖山既是孝道使然,也是家族实力的体现。
(四)“八卦坟”风波:学术理性与宗族情感之辨
近些年八卦坟引发的宗族纷争,本质是宗族情感认同和客观历史考据之间的矛盾。后世西南地区普遍存在为名人附会墓葬、修建祠宇的社会现象,八卦坟大概率是清中期地方营建的一处墓葬,后被后世逐步附会为始祖坟茔。早年族人发起保护八卦坟行动,初衷是出于文物保护考量,先保留遗存再做考证,这个初衷是理性可取的。
需要厘清一个核心边界:保护性留存不可等同于认定为始祖祖坟大肆修缮宣传。八卦坟属于七星关区在册不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拆除开挖。多年前吴氏家族代表已经和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开发单位完成多轮沟通,从城市规划、历史文脉、民俗影响、文物价值等多个维度达成原地保护的共识,已经实现了保坟的目标。
倘若在没有实证的前提下强行认定为始祖墓并大肆造势修缮,未来一旦考古或者文献考证推翻现有认知,反而会让整个宗族陷入被动。原地封存保护是最优方案,不必强行绑定始祖身份。
五、结语:正本清源,以敬祖先
回顾良弼公的一生:生于元末麻城地主士绅之家,洪武八年入武庠,十年补本营马粮,十四年随征云南,由百户积功升至副千户,十七年屯田毕节补后所千户,子孙世袭至明末。官至正五品,非二品定国将军;隶属沐英部,非傅友德嫡系;归葬麻城祖山,非毕节八卦坟。这便是一个经得起史料检验的历史结论。
六百余年来,良弼公后裔繁衍二十余代,达数十万众,遍布西南各省,人才辈出,家声不坠。此乃先祖积德累仁之报,非虚构官位、攀附名墓所能增益。真正的敬祖,是敬畏历史,而非制造神话;是求索真相,而非粉饰传说。将良弼公还原为一个真实的明初千户,无损于他的功业与德望,反而能让后世子孙看到一个有血有肉、有制度依托、有历史脉络的先祖形象。
当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各地支系资料不断涌现,家族史的真相必将日益清晰。与其在附会传说中越陷越深,不如以开放、严谨的态度面对历史。正如良弼公当年“耻与争功,默无一语”的品格——真正的功业,无需喧嚣的争辩,时间自会给出答案。
七律·谒良弼公
麻城子弟出荆襄,万里提戈赴夜郎。
百户初膺征虏阵,六代镇守二龙关。
功成耻与同僚竞,屯就长留沃野香。
六百年来枝叶茂,西南何处不吴乡?
附注:本文引用家谱记载主要依据吴氏谱牒所录良弼公传略,曾孙吴琛(明景泰举人)《谱序》、杨继盛撰《吴氏族谱序》(明嘉靖三十二年癸丑仲春)、始祖八世孙吴鼎甲撰《吴氏族谱序》(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始祖十二世孙吴大醇重订《吴氏族谱序》(清嘉庆二年丁巳冬月)、始祖十二世孙(赐进士出身兵部武选司主事加一级)吴大宣谨启《修祠谱引》(清道光四年四月)、始祖十五世孙--正权吴子衡敬撰《吴氏谱序》(清光绪二十年仲春)、吴克斋纂修版《吴氏族谱总序》(1942年-1948年);正史依据包括《明史·太祖本纪》、《明太祖洪武实录》、《明史・兵志》、《明史・职官志》、洪武五年《武选之法》、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云南通志稿》《大定府志》等,明代军制参考《西园闻见录》《大明会典》等文献。
良弼十九世孙 吴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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