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页眉与页面基础规范:标识清晰,版式统一
1. 世系(文字记述)谱页眉需精准标注本页所记宗亲居住地所属房派,标注规则严格参照吊线图眉标格式,眉标底部统一添加单条横线(横线长度与眉标文字宽度一致),确保页面标识直观明确。
2. 若个别宗亲存在外迁异地定居、或实际居地与页眉左上角标注地址不符的情况,须在该宗亲对应的世系栏显著位置注明具体居地,格式统一为“居××省××市××县××村”,避免世系传承与地域信息脱节。
3. 打印格式统一要求:页面不设任何格线、框线,仅保留纯文字内容;采用16开(A4规格,29.7cm×21cm,原29.6cm为笔误修正)纸张,每页世系文字记述(不含页眉)固定为40行,每行40字,页边距严格遵循以下标准:左2.0cm-2.5cm(可根据排版密度灵活选择)、上2.5cm、下2.0cm,确保整体版面规整统一。
二、文字编排与格式规范:层级分明,逻辑连贯
1. 字体与字号规定:上谱人名采用5号宋体加粗,突出核心标识;正文内容使用5号宋体字,保障阅读清晰度;眉标、世序标识采用小四号宋体(重要世序可酌情加粗),增强版面层级区分度。
2. 世序衔接格式:每跨一代记述前,需将“缵公世序第××世”与本地开基祖“××公世序第××世”居中排列(上下各空半行),作为世系传承的明确分界标识,方便宗亲查阅与溯源。
3. 排版逻辑要求:同世系宗亲的记述需连续排布,不得插入其他世系或无关内容;不同世系间以世序标识作为分隔,上下各空一行,避免内容混淆,保障阅读流畅性。
三、时间记述规范(增补校验细则):纪年统一,校验严谨
1. 纪年标准:① 辛亥革命(1911年)以前,采用“朝代+帝号+年次(括注公元纪年)+干支+月+日+时辰”,示例:“明隆庆二年(1568)戊辰三月二十二日巳时”(原“已时”修正为“巳时”);② 1911年至1949年,可采用民国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示例:“民国二十五年(1936)丙子十月初六日申时”;③ 1949年以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以汉字完整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必须加署“公元”二字,示例:“公元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酉时”。
2. 生卒表述顺序:统一遵循“时间+生/殁”格式,示例:“公元一九三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时生,公元二〇〇三年八月十日未时殁”;1949年以前仅存干支的时间,需通过史料核对准确括注公元纪年,无确切依据的标注为“干支××,公元纪年未详”。
3. 时间校验要求:必须逐一核对生卒年份、亲属间年龄逻辑,杜绝“兄幼弟长”“未成年生子”“百岁得子”“先殁后生”等矛盾记述;若时间信息无法考证,严禁使用“××年间”“吉月吉日”等模糊表述,统一书写为“生年未详”“殁年失考”(原“毁年”修正为“殁年”)。
4. 干支用字规范:严格区分易混淆字,“戊(wù)”与“戌(xū)”、“己(jǐ)”与“巳(sì)”、“未(wèi)”与“末(mò)”等需逐字核对,可附干支对照表供编纂参考,避免用字错误影响传承。
四、人物记述顺序与核心规范(增补细节):要素完整,主线清晰
1. 基础记述顺序:遵循“父系归属+本人信息+生卒葬+配偶信息+子女情况”逻辑,完整格式示例:“××(父亲名)长(次/三/幼)子××(本人名),字××,号××,讳××。××年××月××日××时生,[事迹简介],××年××月××日××时殁,葬××地(详细标注:省+市+县+村+具体方位,如“葬本省XX县XX村南山阳坡”)。妣(配)××(配偶名),××年××月××日××时生,系××省××市××县××村××(岳父名)之女,[事迹简介],××年××月××日××时殁,葬××地(与夫同葬标注“与夫合葬”,异址标注具体方位)。子×:长××、次××、三××;女×:长××、次××、三××。”
2. 承接与去向说明:谱中所有人名必须明确承接(父系归属)与去向(是否有后、外迁、出继等),有后续世系者不得省略关键信息;无后续者需按实际情况标注“失考”(下落不明)、“未详”(是否有后不确定)、“止”(无子女)、“失传”(世系中断),原旧谱无确切依据的保留空缺,不得随意断言“止”“无”。
3. 独立记述原则:每位宗亲的记述需单独连贯,非特殊情况(如合葬说明、共承祖产等)不得插入他人信息;配偶不单独列世系,记述紧接丈夫之后,保持世系主线清晰不杂乱。
五、配偶信息记述规范(增补细分规则):称谓准确,信息完整
1. 称谓用法:① 在世配偶:统一使用“妻”“配”(通俗准确),也可沿用原谱“娶”字,不得使用“妣”字;② 已故配偶:姓氏名讳前用“妣”,简洁表述为“妣××”,严禁赘加“配妻××”“妣氏××”“妣(配)×氏孺人”等冗余表述;③ 同姓配偶:不重复记录姓氏,仅记名字,示例:“配××(夫姓与妻姓相同)”。
2. 娘家信息标注:妻子的娘家父亲姓名及居住地需在配偶名字后注明,格式为“配××,××村××之女”,不得前置娘家信息,保障表述逻辑合理。
3. 离异配偶处理:知情的离异配偶需列明姓氏名字,简略介绍离异情况(如“早年离异”)及生育情况(如“育有一子××”),不刻意渲染细节,保持客观中立的记述态度。
六、子女记述规范(增补实操细节):排行有序,信息明确
1. 排行标识:子女按“长、次、三、四……幼”顺序记述,名字前必须加排行类文字,不得遗漏或颠倒顺序,确保长幼关系清晰。
2. 生母标注:需明确某位子女生母时,在该子女名字后括注“×氏生”,示例:“子三:长××(×氏生)、次××(×氏生)、三××(继配×氏生)”,避免生母信息混淆。
3. 特殊情况说明:子女早夭、过继等情况需明确注明,示例:“长××,幼殇”“次××,出继××为嗣”,保障特殊情况的信息完整性。
七、女性入谱规范(增补平等原则与限定条件):男女平等,界限清晰
1. 现代女性平等入谱:女儿名字必须记入世系谱,女裔子女若沿用本族字派、认同族属,其世系记述与儿子完全一致,单独列世系;嫁异姓所生子女,若不从本族姓氏,不列入本族下一世系,避免世系混杂。
2. 异姓女性表述:有名讳的异姓女性(配偶、女眷等)使用全称(如“配李氏晓燕”),不知其名者标注“×氏”(如“配张氏”),不得随意省略或杜撰姓名,保障信息真实性。
八、语言使用规范(增补具体要求):通俗庄重,便于传承
1. 方言与古汉语限制:现代谱尽量避免使用方言,确需使用的(如地域特有地名、习俗称谓),必须在“凡例”或编者按语中明确解释含义;不得用方言、生僻古汉语、旧时晦涩语言表述名次(如职务、辈分),确保不同时代读者均可理解。
2. 语体风格:整体采用书面语体,语言简洁庄重,避免口语化、网络化表达,保持家谱的严肃性与传承价值。
九、出继、入继、分承祧记述规范(增补完整流程):表述规范,溯源可查
1. 出继标注:出继方在生父栏名字后括注“出继××(养父名)为嗣”,示例:“子二:长××、次××(出继××为嗣)”。
2. 入继标注:入继方在入继父栏名字后括注“××(生父名)第×子××入继为嗣”,示例:“子一:××(××第二子××入继为嗣)”。
3. 分承祧标注:分承二户以上者,生父栏括注“分承××、××(养父名)嗣”,入承方各户分别标注“××(生父名)第×子××分承为嗣”,示例:“生父栏:××(分承××、××嗣)”“入承方××栏:××(××第三子××分承为嗣)”。
4. 双祧/多祧处理:一人双祧或多祧者,下传世系在生父名下延伸记述,入承方需在下一世系中明确标注祧者世系出处,格式为“(见第×页××栏××世系)”,确保世系溯源可查。
十、居地与职务、年龄记述规范:表述精准,避免矛盾
1. 居地表述:仅记录长期定居、具有固定性质的住所,用“居”不用“住”,示例:“居××省××市××村”;非定居性质的临时住所(如务工暂住地、求学居住地)不予记载,保障信息的稳定性。
2. 职务表述:现代人职务统一用“现任”(当前任职)、“任”(正在任职)、“曾任”(过往任职)、“就职”(正式任职),示例:“曾任××县教育局局长”,不使用“担任过”“做过”等口语化表述,保持书面庄重性。
3. 年龄表述:无需单独标注年龄,完整记录出生年月日即可,读者可自行推算,避免年龄与生卒时间出现矛盾。
十一、事迹与文化程度记述规范(增补筛选标准):详略得当,客观真实
1. 事迹记述:① 无突出事迹者:简略记述核心信息(如职业属性“一生躬耕,勤俭持家”、品德评价“为人谦和,邻里和睦”),不得罗列“务工、务农、文盲”等琐碎日常;② 有突出事迹者:用简练、准确的语言概述(如“投身教育事业三十载,培育学子数千人”“见义勇为,获县级表彰”),不夸大、不虚构;③ 禁忌内容:一般“祝寿诗”“赞歌”“日常琐事”等不入谱,确有重大纪念意义的文献可附编于谱后附录,不纳入世系正文。
2. 文化程度记述:① 筛选标准:解放前高小及以下文化一般不入谱,解放后初中及以上文化可入谱;② 表述方式:可写“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大专文化”“大学文化”“硕士生”“博士生”,或“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二者选其一,避免重复表述(如“××大学毕业”即无需再写“大学文化”)。
十二、文字与标点规范(增补校验要求):规范标准,语义清晰
1. 汉字使用:必须采用国家规范汉字,严禁使用异体字、同音字、谐音字、错别字;录用旧谱冷僻字时,需在字后括注规范用字(示例:“××(×)”),并在“凡例”中统一说明标注规则,方便读者查阅。
2. 标点符号:严格遵循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用法,逗号、句号、顿号、括号等使用准确,不得漏点、错点、不点,确保语句通顺、语义清晰;长句适当拆分,避免因标点错误导致理解偏差。
十三、争议祖源处理规范(增补实操流程):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1. 原则:对学术上有争议的祖源问题,不强行定论,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2. 表述方式:以主流说法为主述,兼述其他合理说法,括注编者按语说明争议点,标注所有资料出处(如“据《××旧谱》记载……另据《××地方志》载……”),为后贤考究提供完整依据,不得隐瞒争议、片面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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